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7年度,43號
IPCV,107,民商訴,43,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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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
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啟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雅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誠品搬家有限公司、陳
山福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並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8,620元後,復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就訴之聲明
第三項之原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擴張為500 萬元,與其訴之聲明
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30 萬元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
,1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8,62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4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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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品搬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