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93號
PCDV,107,司執消債清,93,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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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德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李珮琴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3 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條例第16條第5 項規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 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 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程序中提出 現款代替變價之處分,是並未選任清算管理人為清算財產之 變價,本院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 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由本院依本院107年11月9日公告 之確定債權表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並予以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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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