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原 告 Haldor Topsoe A/S法定代理人 Lene Ramm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林芝余律師 戴雅彣律師 李協書 被 告 ①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被告①兼法定代理人 江福元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王景良 黃淳育律師 張芳綾律師 黃豐緒律師被 告 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被 告 莊錦烽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陳傳岳律師 蔡孟真律師複代理人 林欣儀律師 翁啟達 被 告 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錦烽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