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原 告 Daimler AG(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Sven-Eric Widmayer、Christoph Vogt
訴 訟代理 人 林怡芳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
複 代 理 人 蔡昀廷律師
被 告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複 代 理 人 洪堃哲律師
黃仁浩
蘇筱涵律師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許敘銘
複 代 理 人 鄒鎮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原告擴張
訴訟到院,查本件原告擴張訴訟後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
,0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540,000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
判費69,835元,尚應補繳470,16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
足額繳納即駁回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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