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8年度,6號
IPCA,108,行專訴,6,201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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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
原   告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綉氣(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德商戴姆勒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吉哈德鮑爾 BAUER,GERHARD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戴姆勒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97年4 月23日向被告申請設計專利,經被告編 為第97302370號審查後,於98年3 月21日准予專利(下稱系 爭專利)。原告於106 年7 月24日以系爭專利圖式違反核准 審定時專利法第117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118 條第2 項等 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因被告認為此舉發案有辦理聽證之必要 ,於107 年10月19日舉行聽證,並製作聽證紀錄(原處分卷 《乙證2 》第60至85頁)。嗣被告以同年11月16日(107 ) 智專三(一)03027 字第10721072550 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此為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109 條規定,免除訴願程序,原告即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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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戴姆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