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7號
SCDV,108,亡,7,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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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忠股)

關 係 人 周曾錦秀
      曾國榮 
      新竹市○區○○○○○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俊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曾德土(籍設:新竹市○區○○路000巷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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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