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營訴字,108年度,1號
IPCV,108,民營訴,1,2019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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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
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康立賢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9日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3 號及同年月30日108 年度民營
訴字第1 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橡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 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前揭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上述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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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