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6年度,34號
IPCV,106,民專訴,34,2019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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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原   告  Daimler AG(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ven-Eric Widmayer、Christoph Vogt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張濱璿律師
童啟哲   
複代理人  蔡昀廷律師
被   告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複代理人   洪堃哲律師
黃仁浩   
蘇筱涵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葉哲維,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
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
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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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