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原 告 Daimler AG(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Sven-Eric Widmayer、Christoph Vogt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張濱璿律師 童啟哲 複代理人 蔡昀廷律師被 告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複代理人 洪堃哲律師 黃仁浩 蘇筱涵律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葉哲維,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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