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代 理 人 王博毅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朱紘德即朱春財
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柯慧宜 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9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朱紘德即朱春財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所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公告之債權表,其中相對人柯慧宜之債權新臺幣壹拾萬元,應予剔除。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人即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異議意旨略以:債 權表中之民間債權人柯慧宜應提出與債務人間之借款資金往 來證明、法律權源暨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以明示債權金 額、約定利率及債權發生日及到期日,以核實其債權之真實 性,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 日發函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柯慧宜於 文到10日內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各筆借貸資金之證明文件, 並據實陳報各筆債權之受償經過,若逾期未提出證明文件或 不為陳報,則逕予剔除其債權。上開函件業於107年12月 19 日送達予相對人柯慧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相對人柯 慧宜迄至本院裁定時為止,均未提出任何證明或資料供證明 其債權現仍為存在,自無從認其債權為真,上開4 位異議人 之異議洵有理由,應將相對人柯慧宜之債權予以剔除,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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