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愛爾蘭商 Timoney Research Limited法定代理人 Shane O'Neill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君律師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李庭御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法定代理人 陳繼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被上訴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江義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律師複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複代理人 邱姝瑄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上訴人 羅展興 被上訴人 吳慶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靖夫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被上訴人 劉金相 被上訴人 林永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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