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43號
PCDV,107,司執消債清,43,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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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資韻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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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5所示財產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債務人如附表編號3、4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蕭資韻(原名:蕭杏純、蕭佑安)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53號開始清算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又 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債 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附表編號1之存款新臺幣(下同)30 元、附表編號2存款72元,顯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應 返還債務人。另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保 險單,預估保單解約金12,963元、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 編號4所示之保險單,預估保單解約金7,085元、如附表編號 5之機車一輛,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國信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6日台壽字第107000 2329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5日陳報狀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6日國壽字第107050 669號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31日全球壽 (客)字第1070531011號函、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107年5月22日民事陳報狀、普通重型機車行照影本附卷可 稽,又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 方法,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



,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3、4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 務人提出等值之現款即20,048元【計算式:12,963元+7,085 元=20,048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另附表編號5之普通重 型機車一輛,依聲請人所提交通部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該 車出廠年月為民國97年,距今已逾10年,顯無變價實益,故 不予變價,應返還債務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7年11月16日日函知各債 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 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43號 財產所有人:蕭資韻 編號 物品名稱 單 位 數 量 備註 (新臺幣元) 1 板橋大觀路郵局存款 元 30 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30元 2 中國信託宜蘭分行存款 元 72 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72元 3 國泰人壽美侖終身保險(保單號碼:1003050806) 張 1 1、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12,963元 2、聲請人已提出現款。 4 全球人壽福多保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G8054687) 張 1 1、依全球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7,085元 2、聲請人已提出現款。 5 機車 輛 1 1、車牌號碼:856-DEV 2、西元2006年7月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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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