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0號
MLDV,107,重訴,70,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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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劉宜學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被   告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儒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傳訊證人,因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原 告即已聲請傳喚,現已提供足夠佐證,釋明前開證人與其待 證事實有關連,因認有再開辯論,傳喚前開證人之必要。三、本件受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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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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