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
3原告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廖世芳
7訴訟代理人周良貞律師
8被告豬豬科技有限公司
9
10兼法定代理人白鎔碩
11共同
12訴訟代理人蕭富庭律師
13許家華律師
14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瑞甫、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15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16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17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18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19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20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21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22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2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4法官杜惠錦
2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6不得抗告。
27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11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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