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6年度,78號
IPCV,106,民專訴,78,20180928,3

1/1頁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
3上訴人
4即原告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6
7法定代理人郭麗香
8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進即英泰捲門材料行等間因侵害
9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10如下:
11主文
12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13臺幣18,7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14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且依被上訴15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16上訴人。
17理由
18一、本件上訴人的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50,911元1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20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21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22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23,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24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25三、又上訴人原起訴請求楊進即英泰捲門材料行、山弘實26業有限公司及侯國雄即南巫工業社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27,上訴人雖僅對楊進即英泰捲門材料行提起上訴,但
11其上訴之效力及於同造之山弘實業有限公司侯國雄即2南巫工業社,仍將之併列為被上訴人。
3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5法官蔡惠如
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7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8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9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10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11書記官鄭郁萱





2

1/1頁


參考資料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