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7年度,19號
IPCV,107,民商訴,19,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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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3原告漢記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楊維漢
6訴訟代理人黃慧萍律師
7被告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8
9
10兼法定代理人紀英妃
11被告戴勝堂
12共同
13訴訟代理人謝秉錡律師
14複代理人李秉哲律師
1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6主文
17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5日下午15時1018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19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20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1法官杜惠錦
2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3本件不得抗告。
24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25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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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