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1號
原 告 葵谷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玫香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秉叡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王俊騰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欣瑜律師
被 告 宸峰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幼華
被 告 唐志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被 告 龔銘賢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文治
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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