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原 告 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Lenzing Aktien
gesellschaft)
法定 代理人 Robert van de Kerkhof、Florian Wirth
訴訟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黃珮珍律師
被 告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昕叡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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