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7年度,9號
IPCV,107,民專訴,9,2018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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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原    告 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Lenzing Aktien
gesellschaft)


法定 代理人 Robert van de Kerkhof、Florian Wirth



訴訟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黃珮珍律師
被    告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昕叡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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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地利商˙蘭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