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暫字第18號
3聲請人賴偉浤
4代理人蔡慶文律師
5相對人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
7兼法定代理人何棰鏡
8相對人鴻勝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9
10
11兼法定代理人楊鎮璘
12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13執行下列職務:
14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15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16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17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18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19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20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2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2法官杜惠錦
2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4本件不得抗告。
25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26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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