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5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
3上訴人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即原告
5法定代理人張鴻泰
6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宏亮間排除侵害
7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
8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780元
9,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10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11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12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1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4法官杜惠錦
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17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
18抗告。
19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20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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