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原 告 Daimler AG(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eter Stiefel、Michaela Stoiber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張濱璿律師
童啟哲
被 告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蔡毓貞律師
陳佩貞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洪堃哲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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