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8年度,627號
FSEV,108,鳳簡,627,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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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627號
原   告 徐美燕 

被   告 楊玉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院前以108 年度鳳補字第480 號裁定命原告補繳新 臺幣4,08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因以 原告陳報地址送達均退回,遂為公示送達。原告迄未繳納, 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 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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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