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8年度,53號
KSBA,108,聲,53,20191126,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聰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新化戶政事務所間門牌編釘事件(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 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當事 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係可補正,行政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門牌編釘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 93號),聲請交付該事件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惟聲請人所提出之行政訴訟給予筆錄影本及錄音 光碟聲請狀並未敘明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 體理由,故依前揭說明,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