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宗霖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
訴訟代理人 游雅雯
林俊男
張雅櫻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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