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訴字第27號
原 告 陳國順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被 告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寶龍
訴訟代理人 王威澄
被 告 周本生
原告因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提起本件訴訟,原以估價修繕費用
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嗣其請求修繕
之工法依據鑑定結果修繕費用為931,390 元,另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139,088 元,故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70,478 元(971,390
+139,088 =1,070,47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
前所繳納之裁判費2,760 元,尚應補繳8,93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