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770號
KSEV,108,雄補,1770,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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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紀淑雅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曾禹翔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67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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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