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送達代收人 陳重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君鴻國際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7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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