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78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
兼送達代收
人
被 告 姚勝仁
姚秀惠(即被繼承人姚金獅之繼承人)
姚苡絜(即被繼承人姚金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所
為之108 年度雄簡字第786 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姚苡絜地址「臺南市○○區○○里○○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姚苡絜地址「臺 南市○○區○○里○○街00號」,經本院誤載為「臺南市○ ○區○○里○○街00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 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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