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1899號
KSEV,108,雄簡,1899,2019112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郭政榮 

被   告 黃家慶 

      紀淳真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雄簡字第189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午4 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吳韻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黃家慶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邀同被告紀淳真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於10 8 年2 月4 日清償。詎被告黃家慶於支付數期利息後,自10 8 年6 月3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金額未給付,又被告紀淳真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 擔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消費借貸契約書 等為證,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韻芳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