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智翔
被上 訴人 陳寰暉
即 被 告 陳吳滿過
陳禧荏即陳癸任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登記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10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請 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10月1 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 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