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8年度,94號
KSEV,108,雄救,94,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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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王秋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相 對 人 簡富美 
      曾華佑 
      詹華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8 年度雄補字第1696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次按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104 年7 月1 日修 正之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所提起本院108 年度雄補字第16 96號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證,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且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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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