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3270號
KSEV,108,雄小,3270,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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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3270號
原   告 廖泰利 
被   告 臥龍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仲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 說明(附繕本)並送交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件:
就請求被告返還交付之全部維修漏水報酬,係基於下列何 種理由?
㈠、被告所應負維修漏水工作之責,具有瑕疵,履經催告修補 ,然被告並未修補,故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 條請求返 還價金。
㈡、被告所應負維修漏水工作並未完成,依承攬關係,應為工 作完成始得收取報酬,被告未完成,不得收取報酬,故依 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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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臥龍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