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2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深安及李**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李深安尚積欠聲請人新台 幣101,795 元未清償。而查相對人李深安繼承被繼承人留有 高雄市○鎮區○○○路00號之不動產,相對人李深安明知負 有債務,仍全然放棄登記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僅由相 對人李**取得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 害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李深安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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