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勝富、胡**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但未指明 調解相對人完整姓名,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1日發函通知聲 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依首揭法條意旨,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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