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蕭宏穎
送達代收人 鄧郁晨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崑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