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8年度,62號
KSEV,108,雄司補,62,201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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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蕭宏穎 
送達代收人 鄧郁晨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崑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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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