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小調字,108年度,4426號
KSEV,108,雄司小調,4426,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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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426號
聲 請 人 莊銘祥 
相 對 人 李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新台幣貳萬元,聲請人匯至 相對人帳戶後,相對人就此置之不理,為此,請求相對人清 償借款,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和平區,有相對人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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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