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273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林雅亭即蕭如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 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第436 條之9 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75,719元,屬小額事件,雖兩造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然依首 揭法條規定,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又相對人住所地為新北市 新店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 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