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二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三八號、
八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七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楊瑄奮」之簽名壹枚、指印壹拾肆枚沒收;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HANG」壹拾枚、「WENC」肆枚、「CHAO」壹拾枚、「CHAI」捌枚、「CHEN NIEN TSU」貳拾貳枚、「MENG」壹拾貳枚、「CHHY」壹拾肆枚、「LIANG」貳拾肆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偽造「楊瑄奮」之簽名壹枚、指印壹拾肆枚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HANG」壹拾枚、「WENC」肆枚、「CHAO」壹拾枚、「CHAI」捌枚、「CHEN NIEN TSU」貳拾貳枚、「MENG」壹拾貳枚、「CHHY」壹拾肆枚、「LIANG」貳拾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因有詐欺案件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又欲出境至澳門賭博,竟以 貸予楊瑄奮(經本院盼經本院判決確定)新臺幣(下同)十餘萬元之債務抵債為 代價,使楊瑄奮同意提供其國民身分證,作為冒名聲請中華民國護照使用。二人 乃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由楊瑄奮提供其 國民身份證及護照,甲○將護照塗鴉污損後,一同持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污 損為由,申請換發護照,並由甲○在申請書上貼用其照片,交由楊瑄奮於備註欄 簽名切結後,向領事事務局申請護照,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該申請書上備註 欄上記載係「污損換發」之事由,並將甲○之照片貼用,而使該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事項於楊瑄奮之護照上,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對於護照管理之正確性。甲○與 楊瑄奮復持上開不實之護照,於八十五年二月九日至臺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以 楊瑄奮之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領為由,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甲○之照片貼於 補領之楊瑄奮國民身分證上,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 性。甲○嗣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十一時,因冒領信用卡向銀行詐取不 法之利益案,因被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員警約談,竟為隱匿身份,規避刑責 ,而出示上開身份證以及護照,冒名應訊,在當日之偵訊筆錄上偽造「楊瑄奮」 之簽名一枚以及捺指印十四枚,足以生損害於楊瑄奮及司法機關追訴犯罪之真實 性。
二、甲○復另行起意明知信用卡有先消費,後付款之功能,其竟於八十五年間於報上 刊載「信用卡付現」之廣告,招覽不特定人以信用卡借貸,由甲○帶領顧客至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購買貨物,其再支付金錢予顧客,而甲○再將貨物賣與商店獲 取中間之差價,而甲○因貪圖私慾明知不特定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分別所提供如附 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為偽造之信用卡,其竟與不特定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人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一月 二日止,先後多次由甲○駕車載同不特定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至台北市之遠東百貨 等如附表二所示之多家商店,由甲○指示購買貨品,再由甲○陪同不特定不詳姓
名之成年人進入前開商店行使偽造之信用卡刷卡消費購買貨品,並由不特定不詳 姓名之成年人人分別於簽帳單上假冒偽造之信用卡背面原已簽妥之名義偽造「 HANG」、「WENC」「CHAO」、「CHAI」、「CHEN NIEN TSU」、「MENG」、「 CHHY」、「LIANG」之署押,而分別偽造「HANG」、「WENC」「CHAO」、「CHAI 」、「CHEN NIEN TSU」、「MENG」、「CHHY」、「LIANG」之署押確認消費金額 之簽帳單私文書後(一式二聯),持以行使交付與前開特約商店核對,致使前開 特約商店之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而認為渠等係真正之信用卡持有人,分別交付如 附表二所示價值之財物不詳姓名之人,並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代為付款予上開 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真正持卡人、發卡銀行及依約與持卡人交易之前開特約 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而不詳姓名之人於取得詐購之貨物後,均悉數交 予甲○變賣處理,甲○將不詳姓名所欲借用之金額交付後,將貨物變賣換取現金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僅辯稱不知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係使用 偽造之信用卡云云;然查前揭事實除經被告自白外,並經證人即美國銀行、美國 運通銀行、花旗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職員楊沂峰、唐國智、張進昆、李啟苑 分別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證綦詳,並有偽造之簽帳單、切結書等影本,暨偽卡交易 記錄等證件以及楊瑄奮之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補領身分證申請書及八十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偵訊筆錄附卷可稽,被告所辯尚無可 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署押罪;又甲○與不特定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持偽造 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於每次刷卡後分別假冒持卡人名義 偽造附表二所示之署押於簽帳單上,偽造表示確認消費金額之簽帳單私文書後, 持以行使交付與該特約商店核對,使與信用卡中心簽約之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 詐得相當於附表二所示價值財物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於 簽帳單上係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後復加以行 使以及偽造私文書(簽帳單)後復加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與楊瑄奮就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不特定不 詳姓名之成年人就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先後二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均為連續犯, 均依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與偽造署押罪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罪間,分別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分別從較重之偽造署押罪以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斷。其所犯偽造署押罪以及行使偽造文書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 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合法正當途徑獲得財富以及犯罪之動機、 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重大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十一時許在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偵訊筆 錄上偽造「楊瑄奮」之簽名一枚並按指印十四枚,而附表二所示簽帳單上之署押 「HANG」、「WENC」「CHAO」、「CHAI」、「CHEN NIEN TSU」、「MENG」、「 CHHY」、「LIANG」(均一式二枚)雖未扣案,惟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以宣告沒收。而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八張雖係供被 告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否認為其所有,該等物品又非違禁物,故不為沒收之諭 知,併此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八十五年八月間某日起,至申請信用卡者之住處,持使 不詳之人在不詳時地偽造之印章,使不知情之郵務人員信以為甲○係受領掛號郵 件之人,偽造如附表一信用卡申請者之印文,而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因 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罪嫌云云。訊據被告否認有持印章至 如附表一信用卡申請者之住處領取信用卡,而公訴人據以認被告涉有右揭行使偽 造文書,無非以掛號收據、消費簽帳單為證。經查如附表一之信用卡申請者其住 處並非在同一處,而領取信用卡之時間以及發卡銀行亦不相同,此有證人美國銀 行、美國運通銀行、花旗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職員楊沂峰、唐國智、張進昆 、李啟苑之證述以及申請書切結書等附卷可證,顯見被告不可能到申請信用卡者 之住處等待郵務人員再以偽造之印章,使不知情之郵務人員信其為受領掛號郵件 之人,足見公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收領交付發卡銀行所掛號郵寄信用卡者即 為被告或與被告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不詳姓名之人,是被告之辯解尚屬可採,此外 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指訴之行使偽造文書犯行,本應依法就 此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述有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文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發卡銀行 卡號 申請者
一、 美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 趙元理二、 美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江佩如三、 美國運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 黃素琴四、 美國運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 翁王忠五、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闕玉英六、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孟憲平七、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梁瑞聰八、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念祖附表二
編號 刷卡時間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卡號 偽造之署押 (新台幣) (一式二聯)
一、 85.11.1 遠東百貨 25056元 0000-0000-0000-000 HANG二、 85.11.1 遠東百貨 16752元 0000-0000-0000-000 HANG三、 85.11.2 遠東百貨 16752元 0000-0000-0000-000 HANG四、 85.11.3 MERCHANT COPY 8689元 0000-0000-0000-000 HANG五、 85.11.3 MERCHANT COPY 9576元 0000-0000-0000-000 HANG六、 85.11.2 遠東百貨 25056元 0000-0000-0000-000 WENC七、 85.11.2 遠東百貨 20904元 0000-0000-0000-000 WENC八、 85.10.2 遠東百貨 17100元 0000-0000-0000-0000 CHAO九、 85.10.2 遠東百貨 9552元 0000-0000-0000-0000 CHAO十 85.10.2 遠東百貨 2388元 0000-0000-0000-0000 CHAO十一 85.10.2 新東陽 2450元 0000-0000-0000-0000 CHAO十二 85.10.1 鉅花煙酒 30600元 0000-0000-0000-0000 CHAO十三 85.10.24 遠東百貨 16752元 0000-0000-0000-0000 CHAI十四 85.10.24 遠東百貨 25056元 0000-0000-0000-0000 CHAI十五 85.10.25 鉅花煙酒 2400元 0000-0000-0000-0000 CHAI
十六 85.10.25 鉅花煙酒 10200元 0000-0000-0000-0000 CHAI十七 85.08.20 天仁茶葉 5700元 0000-0000-0000-0000CHEN NIEN TSU十八 85.08.19 中興百貨 7950元 0000-0000-0000-0000CHEN NIEN TSU十九 85.08.21 太平洋百貨 11240元 0000-0000-0000-0000CHEN NIEN TSU二十 85.08.19 亞樂帶文化事業 6324元 0000-0000-0000-0000CHEN NIEN TSU二十一85.07.26 鉅花煙酒 9450元 0000-0000-0000-0000CHEN NIEN TSU二十二85.07.26 鉅花煙酒 14400元 0000-0000-0000-0000CHEN NIEN TSU二十三85.08.15 英屬直布羅陀商 2288元 0000-0000-0000-0000CHEN NIEN TSU二十四85.08.19 連鋒事業有限公司4000元 0000-0000-0000-0000CHEN NIEN TSU二十五85.08.20 新光三越百貨 7950元 0000-0000-0000-0000CHEN NIEN TSU二十六85.08.20 新光三越百貨 10600元 0000-0000-0000-0000CHEN NIEN TSU二十七85.08.21 瑩光光學銀鏡 1500元 0000-0000-0000-0000CHEN NIEN TSU二十八85.08.22 屈臣士百貨公司 1776元 0000-0000-0000-0000 MENG二十九85.08.22 遠東百貨公司 17100元 0000-0000-0000-0000 MENG三十 85.08.22 中興百貨公司 21250元 0000-0000-0000-0000 MENG三十一85.08.22 鉅花煙酒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MENG三十二85.08.23 新光三越百貨 16460元 0000-0000-0000-0000 MENG三十三85.08.24 玖田運動器材行 14000元 0000-0000-0000-0000 MENG三十四85.07.07 JING SU YUA 825元 0000-0000-0000-0000 CHHY三十五85.07.07 俊貿企業公司 1300元 0000-0000-0000-0000 CHHY三十六85.07.07 兄弟百貨公司 2500元 0000-0000-0000-0000 CHHY三十七85.07.07 遠東百貨公司 4000元 0000-0000-0000-0000 CHHY三十八85.07.07 遠東百貨公司 11400元 0000-0000-0000-0000 CHHY三十九85.07.008 今日書局 420元 0000-0000-0000-0000 CHHY四十 85.07.08 榮美開發公司 462元 0000-0000-0000-0000 CHHY四十一85.08.25 豪情七海公司 715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四十二85.08.25 來來百貨 8080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四十三85.08.25 來來百貨 10800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四十四85.08.25 臺灣和高公司 9975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四十五85.08.25 遠企購物中心 11700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四十六85.08.25 遠東百貨仁愛店 19950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四十七85.08.25 遠東百貨仁愛店 25650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四十八85.08.26 阿瘦皮鞋忠孝店 1095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四十九85.08.26 台享公司忠孝店 1772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五十 85.08.26 橡木桶古亭店 7575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五十一85.08.26 鎮金店忠孝店 12943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五十二85.08.26 新光三越百貨 22480元 0000-0000-0000-0000 LIANG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