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2230號
原 告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寶龍
訴訟代理人 鄭光泉
許鴻郎
被 告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群鶯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號、三多三路 218 號之「三多三星大廈」為同一建築本體,分為A 、B 、 C 三棟,原告係由A 、B 兩棟之區分所有權人成立之管理委 員會,被告則為C 棟之區分所有權人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並 各自向區公所申請核備在案,茲因A 、B 、C 棟為同一建築 本體,有不可切割之公共空間及設備,如地下室、樓頂平台 及附屬消防、機電、水電及弱電公共設備及管路,兩造曾於 民國88年3 月16日就「三多三星大廈」地下室停車場簽立協 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由原告統籌管理維護地下室 停車場,維護管理費用及租金收益被告應分攤或分得三分之 一。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後,多年以來均配合良好,詎被告 卻藉詞拒付105 年3 月扣除收入後應分攤之管理維護費新臺 幣(下同)20,675元,原告前訴請被告給付,已獲本院106 年度雄小字第785 號、106 年度小上字第103 號判決原告勝 訴確定,惟被告仍拒不給付105 年7 月起至107 年5 月止扣 除收入後應分攤之管理維護費用(各月應分攤管理維護費用 如附表所示),合計178,856 元,為此依系爭協議書,提起 本訴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8,856 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不爭執確有與原告簽立系爭協議書,惟三多三星
大廈之地下停車場,分為私有停車位(均為汽車停車位,有 49個)及公共停車位(包括27個汽車停車位,及160 個機車 停車位),分屬二不同建號,私有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皆 為原告之住戶,私有、公共停車位空間各占地下室停車場面 積2/ 3、1/3 ,系爭協議書所約定被告應分攤1/3 損益之部 分,僅限於公共停車位之收益、管理維護費用,不及於私有 停車位之收益、管理維護費用。當初為有效管理地下室停車 場,兩造約定被告每月固定分配停車場收益22,000元,地下 室停車場由原告全權管理維護,被告不再過問。詎原告竟未 與被告協商,即片面調降公共停車位租金,又擅自將27個公 共汽車停車位刪改為23個,造成停車場收益減損,更改變收 益與費用分攤方式,導致被告不但未依當初協議取得固定收 益,更需補貼管理維護費用。被告並不爭執依系爭協議書應 分攤1/3 公共停車位、公共設施之維護保養等費用,但原告 將私有、公共停車位之管理維護費混為一談,而全數要求被 告分攤1/3 ,顯不合理,被告應僅分攤1/9 ,故105 年7 月 份序號11、12、13、105 年12月份序號11支出、106 年3 月 份序號10、106 年6 月份序號10、106 年8 月份序號10、10 6 年10月份序號10等停車場設備管理維護支出,被告之分攤 比例應為1/9 ,而非原告主張之1/3 。原告之管理人員大談 虧損希望改變收益分配方式,只要合情理,被告亦不堅持, 但原告並未提出變更之合理說明,更擅立總幹事、清潔人員 名目要求被告分擔其薪資,應收取之利益已遭剝削,要求原 告改善無果,在兩造尚未達成收益如何重新分配之共識前, 應維持原本被告每月固定分配停車場收益22,000元之作法。 再原告所列總幹事、車道管理人員、清潔人員費用支出,其 中車道管理人員之薪資被告不爭執應分攤1/3 ,而清潔人員 費用,當初被告是與原告協議清潔人員13,000元包含清潔費 及停車場設施維護費,故被告只需每月給付13,000元予原告 ,原告不能再向被告請求分擔停車場設施維護修費費。另原 告係以其聘僱在A 、B 棟工作之總幹事兼任地下室停車場工 作,地下室管理維護並無設置總幹事之必要,是此部分支出 無必要,原告逕將A 、B 棟總幹事薪資其中15,000元列為停 車場支出,而要求被告分攤1/3 ,對被告甚不公平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88年3 月16日共同簽立系爭協議書,其中第4 條明訂 :「地下室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等工作),全權委 由甲方統籌管理維護,維修管理費用支出及使用收益等,乙 方應分攤三分之一。」。
㈡被告因不願支付原告所計算105 年3 月被告應分攤之管理維 護費20,675元,原告遂對其起訴請求給付,經本院106 年度 雄小字第785 號判決命被告如數給付,被告不服上訴後,仍 經本院以106 年度小上字第103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下稱前案)。
㈢原告就105 年5 月至107 年5 月之停車場之收支,製作如本 案卷第11-22 頁之國泰三多三星大廈A、B、C棟共同收支 分配表(下簡稱共同收支分配表),並依各共同收支分配表 之結餘之1/3 計算應收/ 付被告之金額,並加總這2 年之應 付、應收金額,計算出應向被告收取178,856 元(如附表) 。被告至今拒不支付。
㈣被告對本案卷第11-22 頁共同收支分配表所載停車位出租費 收入、臨時停車收入、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機車位停車費 、機房出租2 間等收入金額均不爭執,且不爭執被告得分配 1/3 ,至本案卷第11-22 頁共同收支分配表所載各筆費用支 出金額,被告不爭執原告有支出這些項目及金額,且亦不爭 執公共電費、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洗費用、化糞池阻 塞搶修、頂樓風災水塔幹管破裂補漏等非專屬停車場設施之 管理維護支出(即105 年7 月份序號9-10、11其中頂樓幹管 油漏、105 年8 月份序號9-11、105 年9 月份序號9-10、10 5 年10月份序號9 、105 年11月份序號9-12、105 年12月份 序號9-10、12-13 、106 年2 月份序號9 、106 年3 月份序 號9 、11、106 年4 月份序號9-10、106 年5 月份序號9-10 、106 年6 月份序號序號9 、106 年7 月份序號9-12、106 年8 月份序號9 、11、106 年9 月份序號9-10、106 年10月 份序號9 、106 年11月份序號9-10、106 年12月份序號9-13 、107 年1 月份序號9-10、107 年2 月份序號9-10、107 年 3 月份序號9-10、107 年4 月份序號9-11、107 年5 月份序 號9-10),被告應分攤1/3 (見本案卷第97、98頁)。四、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依系爭協議書,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停車場維護管理費用 若干?被告抗辯兩造有約定被告固定分配取得22,000元停車 場收益,是否為真?若否,被告爭執專屬停車場設備維修費 用(107 年7 月份序號11車道投射燈安裝工資、序號12、13 、105 年12月份序號11、106 年3 月份序號10、106 年6 月 份序號10、106 年8 月份序號10、106 年10月份序號10)、 總幹事、車道管理人員、清潔人員費用之金額及分攤比例, 抗辯原告計算金額不合理而拒付,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⒈查兩造於88年3 月16日曾共同簽立系爭協議書,其中第4 條
明訂:「地下室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等工作),全 權委由甲方(按:即原告)統籌管理維護,維修管理費用支 出及使用收益等,乙方(按:即被告)應分攤三分之一。」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案卷第3 、48頁),是被告依系 爭協議書之約定,享有地下室停車場(含公共設施)收益1/ 3 之權利,亦負有分攤維修管理費用1/3 之義務,應堪認定 。原告據此請求被告就105 年7 月至107 年5 月之停車場( 含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扣除停車場收益後之餘額,分攤 1/3 而給付原告,當屬有據。
⒉被告雖辯稱其應分攤之「維修管理費用」,限於公共停車位 之維修管理費用,不包含私有停車位之維修管理費用,否則 即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而屬無效云云,惟查: ⑴查系爭協議書第4 條前半段「地下室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維 護保養等工作)委由甲方統籌管理維護」之「地下室停車場 」,兩造於本院審理時一致陳稱包括私有停車位(見本案卷 第72頁),被告並明確陳述:只要是地下室停車場的全部都 是由原告統籌管理維護(見本案卷第72頁),是此「地下室 停車場」,所指確為包含私有、公共停車位之整體地下室停 車場,應無疑義。則由第4 條「地下室停車場(含公共設施 維護保養等工作)委由甲方統籌管理維護,管理維修管理費 用支出及使用收益等,乙方(按:即被告)應分攤三分之一 」全文觀之,該「維修管理費用支出及使用收益」,自亦係 指涉「包含私有、公共停車位在內之整體地下室停車場」之 維修管理費用,較符合前後文之文義。且私有、公共停車位 是使用同一個車道,照明設備亦共通,無法與公共停車位分 開使用,此業經原告陳明在卷(見本案卷第71-72 頁),則 不區分私有、公共停車位之費用計算方式,亦較符合停車場 管理維護費用難以區分私有或公共停車位之實際情形。復徵 諸原告歷年來在計算停車場管理維護支出時,皆未區分私有 、公共停車位,而被告亦無異議,繳納原告所計算收支結餘 分攤費用至105 年6 月份(其中105 年3 月份被告拒絕繳納 ,經前案判決確定被告應繳納,被告仍未繳納),此有原告 提出之100 年1 月份至105 年12月份管理費收支報告表、10 5 年1 月份至6 月份之共同收支分配表、原告之帳戶存摺內 頁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148-183 頁、本院106 年度雄小字 第785 號卷第48-50 頁反面、57-59 頁),足見被告多年來 亦同意分攤1/3 之「整體地下室停車場維修管理費用」,可 徵系爭協議書所約定被告應分攤1/3 之「維修管理費用」, 係包含私有、公共停車位在內之整體停車場維修管理費用, 從而原告就107 年7 月份序號11車道投射燈安裝工資、序號
12、13、105 年12月份序號11、106 年3 月份序號10、106 年6 月份序號10、106 年8 月份序號10、106 年10月份序號 10之停車場維修費用支出,請求被告分攤1/3 ,核屬有據, 被告拒絕分攤1/3 ,並無理由。
⑵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 項:「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 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 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 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 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 ,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 ,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 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 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 鑑、餘額及第36條第8 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分工事宜。」,僅係規定應就上列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分之範圍、管理修繕維護費用分擔方式為約定,並無限制不 能就「與共用部分無法明確劃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約定 分擔方式,則兩造當初就地下室停車場整體(包含共用部分 及非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基於管理、維護之效 率、便利性,約定由原告、被告各分攤2/3 、1/3 ,並無違 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不生被告所述系爭協議書 違法而無效之問題。
⒊被告雖辯稱兩造有約定被告固定分配取得22,000元停車場收 益,並提出A 、B 棟95年1 月份至97年12月份之管理費收支 報告表,以95年1 月至97年11月之支出部分均載有「支付C 棟應分配停車收益費22,000元」為據(見本案卷第117-139 頁),然被告所提97年12月份管理費收支報告表,並無「支 付C 棟應分配停車收益費22,000元」之支出項目,另遍觀原 告所提出A 、B 棟100 年1 月份至105 年12月份之管理費收 支報告表,亦全無「支付C 棟應分配停車收益費22,000元之 支出項目」(見本案卷第148-183 頁反面),則在98年之後 至兩造於105 年間進行前案訴訟時止,皆無原告每月支付被 告停車收益22,000元之事實,參以被告於前案即106 年度雄 小字第785 號給付維護管理費案件審理中,曾提出答辯狀, 並檢附其於105 年5 月間提出予原告之陳述意見書,該陳述 意見書已載明:「因AB棟收益減少,分配給C 棟的收益不變 的情況下,無法承受虧損,AB棟乃主動情商協調,情形如下
:①C 棟為考量AB棟經營困難,同意並追認變更事項(將公 有車位每月租金改為3,000 元、將2 個公有車位改為機車位 )。②C 棟每月固定收益仍以三分之一計算,收益與支出改 為實支實銷方式,共同經營,相互尊重. . . . . . 。近20 年的合作關係,雙方均秉持尊重協調方式解決問題. . . . . . 」(見本院106 年度雄小字第785 號卷第91、93頁), 可知原告於98年以後未再固定給付被告22,000元,係因兩造 早已考量停車場入不敷出,而合意取消固定分配停車場收益 之約定,改採實支實銷方式,從而被告自不得再執兩造已合 意取消、變更之約定,謂原告之計算方式有誤,而拒絕給付 。
⒋被告雖又對原告將總幹事、清潔人員、車道管理人員之薪資 列為停車場支出,質疑分攤比例不合理或金額過高,惟被告 已陳稱:被告不是認為不用分攤總幹事、清潔人員費用,而 是認為總幹事、清潔人員的費用過高不合理,車道管理人員 費用被告不爭執應負擔1/3 ,只是認為金額過高等語(見本 案卷第73頁),然查:
⑴原告105 年7 月至106 年12月止,皆將列為停車場支出項目 之車道管理人員2 人薪資以41,000元計算,自107 年1 月起 調升為47,500元,此觀105 年7 月至107 月5 月之國泰三多 三星大廈A 、B 、C 棟共同收支分配表自明(見本案卷第11 -22 頁),並經原告自陳在卷(見本案卷100 頁),被告雖 質疑金額過高,惟被告對於地下室停車場需2 位車道管理人 員並無爭執,本院審酌基本工資自104 年7 月1 日起調漲為 20,008元,106 年1 月1 日起修正為21,009元,107 年1 月 1 日起修正為22,000元,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而依原告陳 稱:車道管理人員由2 人輪班收臨時停車費、巡邏(見本案 卷第206 頁),可知會有延長工時之情形,則原告自105 年 7 月至106 年12月底,將2 車道管理人員薪資以合計41,000 元計算,107 年1 月起調漲為47,500元,與基本工資相差無 幾,即使高於基本工資,加上延長工時工資後即屬合理,且 41,000元、47,500元尚低於或等於原告實際給付2 車道管理 人員之薪資,此有原告提出之105 至107 年度管理員、清潔 員薪資表可參(見本案卷第145-147 頁),就此而言,原告 以41,000元、47,500元計算車道管理人員薪資,之後因應基 本工資調漲,而片面調高薪資金額,尚屬合理,被告質疑金 額過高,要非可採。
⑵被告爭執總幹事、清潔人員薪資不應列入停車場支出項目, 且爭執金額過高、分攤比例不合理,然被告於106 年度雄小 字第785 號給付維護管理費案件審理中提出之答辯狀,所檢
附其於105 年5 月間提出予原告之陳述意見書,已載明:「 因AB棟收益減少,分配給C 棟的收益不變的情況下,無法承 受虧損,AB棟乃主動情商協調,情形如下:. . . . . . ③ 人事費用支出包含2 名車道管理員、分擔部分總幹事薪資及 清潔燈料維護費. . . . . 近20年的合作關係,雙方均秉持 尊重協調方式解決問題. . . . . . 」(見本院106 年度雄 小字第785 號卷第93頁),可知被告確曾因原告主動協調, 而同意停車場人事費用支出包含2 名車道管理員及部分總幹 事薪資、清潔費用。又原告主張在105 年3 月以前,被告對 於共同分攤之總幹事部分薪資以15,000元計算、清潔人員部 分薪資以13,000元計算均無異議(見本案卷第100 頁),此 核與原告在前案提出之105 年1 、2 、4 、5 、6 月份共同 收支分配表均以上述金額計算(見106 年度雄小字第785 號 卷第48、48頁反面、49頁反面、50、50頁反面),而被告皆 已依原告之計算金額繳納應分攤費用之情相符。再佐以被告 於前揭105 年5 月間提出之陳述意見書,所提及對原告計費 方式之不滿,在於原告就重大工程或重要事項之決定,未事 先告知被告,及對大樓燈具、化糞池、清洗水池等公共設施 管理、對地下室燈料與清潔費用多年來重複支出列計、調整 車道管理人員薪資、地下室遙控器列入公共支出之不滿(見 106 年度雄小字第785 號卷第93-95 頁),足見被告當時並 未否定、爭執停車場支出項目列計總幹事部分薪資15,000元 、清潔人員13,000元,益見原告所述被告於105 年3 月以前 對此均無異議,應屬實情,被告多年來既對原告所列總幹事 、清潔人員薪資支出無異議,則原告沿用往例而列計上述金 額,當非無據。至於此分攤比例、金額縱有因時空變遷、停 車場收益減少、工作人員薪資調漲而產生不合理之情形,乃 兩造應理性溝通、協調而尋求共識解決,尚非被告可據以拒 絕分攤之正當理由。
⑶被告固另抗辯兩造曾約定各月份序號8 之清潔人員13,000元 支出,係包括清潔人員費用及停車場設施維護費,故原告不 能另向被告請求分擔停車場設施維護修繕費用云云,然此業 據原告否認,而被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舉證,其在前揭陳述 意見書亦一再表示多年來原告係將清潔費用與燈料維護費用 分別列計(見本案卷第94頁),本院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其此部分抗辯自難採信。
⒌承上,被告依系爭協議書,應就105 年7 月至107 年5 月之 停車場收支之不足分攤1/3 ,且被告對原告提出之共同收支 分配表所列支出金額之質疑均非可採,則原告依系爭協議書 及105 年7 月至107 年5 月共同收支分配表所列收支金額,
請求被告分攤扣除停車場收益後之管理維護費用1/3 即178, 856 元,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178,856 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 年7 月24日(見本案卷第26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被告雖另聲請向高雄市苓雅區公所調取兩造申請核備時所檢 附之停車場平面圖,欲證明私有、公共停車位之範圍,進而 證明私有停車位之管理維護費用不得請求被告負擔(件本案 卷第218 頁反面),惟就三多三星大廈之地下室停車場乃包 含私有、公共停車位一節,兩造並無爭執,僅爭執被告依系 爭協議書應分攤之管理維護費用是否包含私有停車位部分, 則被告聲請調閱之資料,對於爭點之釐清並無助益,本院因 認無再為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據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如被告以178,8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附表:105 年7 月至107 年5 月之國泰三多三星大廈A 、B 、C 棟共同收支分配表(詳見本案卷第11-22頁)┌──┬───────────────┬──────────────┬─────┬─────┐
│年月│收入(甲) │支出(乙) │結餘 │被告應給付│
│ │ │ │(甲-乙) │原告之金額│
│ │ │ │ │〔(乙- 甲│
│ │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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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停車位出租費42,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36,312元 │12,104元 │
│年7 │2.臨時停車收入5,89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9,062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 │ │ │
│ │ 合計103,940元 │ 洗12,000元 │ │ │
│ │ │11.頂樓幹管油漏、車道投射燈 │ │ │
│ │ │ 安裝工資5,500元 │ │ │
│ │ │12.汽55號處攝影機更新1 台紅 │ │ │
│ │ │ 綠燈燈泡更新工資2,850元 │ │ │
│ │ │13.車廠用燈具燈管1,840元 │ │ │
│ │ │ 合計140,25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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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停車位出租費42,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48,119元 │16,040元 │
│年8 │2.臨時停車收入6,44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0,609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化糞池連通管3 支阻塞通管 │ │ │
│ │ 合計104,490元 │ 抽水清洗搶修17,000元 │ │ │
│ │ │11.高壓電房公共衛生管爆裂阻 │ │ │
│ │ │ 塞滲水搶修16,000元 │ │ │
│ │ │ 合計152,60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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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停車位出租費48,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26,106元 │8,702 元 │
│年9 │2.臨時停車收入7,24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9,496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頂樓風災水塔幹管破裂搶修 │ │ │
│ │ 合計111,290元 │ 及補漏18,900元 │ │ │
│ │ │合計137,39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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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3691元 │1230元 │
│年10│2.臨時停車收入4,48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2,221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 合計121,221元 │ │ │
│ │ 合計117,530元 │ │ │ │
├──┼───────────────┼──────────────┼─────┼─────┤
│105 │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31,392元 │10,464元 │
│年11│2.臨時停車收入3,61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3,252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文橫二巷污水泵浦更新 │ │ │
│ │ 合計116,660元 │ 11,800元 │ │ │
│ │ │11.C棟地下室污水管破裂、電盤│ │ │
│ │ │ 開關更新12,000元 │ │ │
│ │ │12.文橫二巷污水電盤漏店整修 │ │ │
│ │ │ 12,000元 │ │ │
│ │ │ 合計148,05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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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停車位出租費51,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54,189元 │18,063元 │
│年12│2.臨時停車收入4,99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4,829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C棟衛生幹管疏通、頂樓幹管│ │ │
│ │ 合計112,040元 │ 補漏、B 棟污水池更換泵浦 │ │ │
│ │ │ 1個、開關2組22,900元 │ │ │
│ │(註:1 、2 之金額見本案卷96頁│11.地下室機115號處監視攝影機│ │ │
│ │原告訴訟代理人所述) │ 更新1台2,500元 │ │ │
│ │ │12.105年度消防設備檢測申報 │ │ │
│ │ │ 15,000元 │ │ │
│ │ │13.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 │ │ │
│ │ │ 洗12,000元 │ │ │
│ │ │ 合計166,22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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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7,694元 │-2,565 元 │
│年1 │2.臨時停車收入9,29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5,646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 合計114,646元 │ │ │
│ │ 合計122,34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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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停車位出租費?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6,853元 │5,618 元 │
│年2 │2.臨時停車收入?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6,193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 合計125,193元 │ │ │
│ │ 合計108,34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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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停車位出租費60,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5,536元 │-1,845 元 │
│年3 │2.臨時停車收入3,35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1,464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工程車位處更換攝影 │ │ │
│ │ 合計119,400元 │ 機1台2,500元 │ │ │
│ │ │11.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900元 │ │ │
│ │ │ 合計113,86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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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停車位出租費60,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14,850元│38,283元 │
│年4 │2.臨時停車收入3,61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8,510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揚水電盤維修及揚水 │ │ │
│ │ 合計119,660元 │ 泵浦40P更新1只117,000元 │ │ │
│ │ │ 合計234,51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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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4,115元 │-1,372 元 │
│年5 │2.臨時停車收入6,18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3,115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公廁馬桶水箱破裂漏 │ │ │
│ │ 合計119,230元 │ 水更新3,000元 │ │ │
│ │ │ 合計115,11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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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停車位出租費53,4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964元 │-655 元 │
│年6 │2.臨時停車收入6,13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3,616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監視攝影機移位工資 │ │ │
│ │ 合計115,580元 │ 1,000元 │ │ │
│ │ │ 合計113,61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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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停車位出租費51,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40,720元 │13,573元 │
│年7 │2.臨時停車收入5,88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0,750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消防公共設備申報缺失維修 │ │ │
│ │ 合計112,930元 │ 21,000元 │ │ │
│ │ │11.頂樓水塔地下室蓄水池清洗 │ │ │
│ │ │ 12,000元 │ │ │
│ │ │12.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900元 │ │ │
│ │ │ 合計153,6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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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停車位出租費54,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9,762元 │3,254 元 │
│年8 │2.臨時停車收入4,30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9,012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車道口監視攝影機更新3,400│ │ │
│ │ 合計114,350元 │ 元 │ │ │
│ │ │11.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2,700元│ │ │
│ │ │ 合計124,11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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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停車位出租費54,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3,937元 │1,312 元 │
│年9 │2.臨時停車收入7,88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5,867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C 棟化糞池人孔蓋腐 │ │ │
│ │ 合計117,930元 │ 蝕下陷更新7,000元 │ │ │
│ │ │ 合計121,86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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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停車位出租費51,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1,395元 │3,798 元 │
│年10│2.臨時停車收入6,84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3,785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車道口監視攝影機線路故障 │ │ │
│ │ 合計113,890元 │ 更新、文橫二巷監視攝影 │ │ │
│ │ │ 機移位工資2,500 元 │ │ │
│ │ │ 合計125,28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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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停車位出租費54,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841 │280 元 │
│年11│2.臨時停車收入6,75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1,741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頂樓消防幹管腐蝕及自來水 │ │ │
│ │ 合計116,800元 │ 幹管補漏6,900元 │ │ │
│ │ │ 合計117,641元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60,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80,833元 │26,944元 │
│年12│2.臨時停車收入4,61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8,993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進水閘閥更新及幹管 │ │ │
│ │ 合計120,660元 │ 補漏16,500元 │ │ │
│ │ │11.地下室蓄水池A 號泵浦揚水 │ │ │
│ │ │ 管及避震器更新26,000元 │ │ │
│ │ │12.地下室蓄水池B 號泵浦揚水 │ │ │
│ │ │ 管及避震器更新26,000元 │ │ │
│ │ │13.106年度消防設備安檢申報費│ │ │
│ │ │ 15,000元 │ │ │
│ │ │ 合計201,49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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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停車位出租費53,4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8,672元 │6,224 元 │
│年1 │2.臨時停車收入4,90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7,500 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5,522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 │ │ │
│ │ 合計114,350元 │ 洗12,000元 │ │ │
│ │ │ 合計133,022元 │ │ │
├──┼───────────────┼──────────────┼─────┼─────┤
│107 │1.停車位出租費59,4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3,830元 │4,610 元 │
│年2 │2.臨時停車收入2,67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7,500 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5,550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頂樓幹管補漏900元 │ │ │
│ │ 合計118,120元 │ 合計131,95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