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108年度,316號
KSEM,108,雄秩,316,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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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31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黃冠源 



      曾增華 


      林家淵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11月20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3350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淵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黃冠源曾增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黃冠源曾增華為朋友,於民國10 8 年11月11日凌晨5 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 0 號( 錢櫃KTV),因黃冠源女友祁玉婕遭林家淵揮打到頭部 ,黃冠源曾增華二人,因而與林家淵發生口角糾紛,並進 而相互鬥毆,因認被移送人黃冠源等3 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二、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按為維護公共 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共 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又行為人互 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 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 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 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 月18日廳刑一字第281 號函、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 討結果參照)。
三、查被移送人黃冠源等3 人於上揭時、地,因祁玉婕遭林家淵 揮打到頭部,黃冠源曾增華二人因而與林家淵發生口角糾



紛,三人並進而相互鬥毆等事實,業經被移送人三人於警詢 自陳明確,林家淵雖以忘記了為辯,但亦自陳看監視器確有 與二人互相拉扯之動作,參以證人即林家淵友人李宏晉亦證 稱三人確有產生肢體衝突,及祁玉婕證稱有看刑黃冠源與林 家淵徒手扭打,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可參,足堪認定。 而被移送人黃冠源等3 人均稱互不提出傷害告訴,亦有其等 警詢筆錄為證。是被移送人三人所為,均已違反上開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應依法處罰。審酌被移送人 等三人均為成年人,僅因口角糾紛而相互鬥毆,已影響公共 秩序,且被送人林家淵先揮打到祁玉婕頭部因而發生本件互 毆事件,其違序程度較高,衡量被移送人等三人行為後態度 、動機、手段及鬥毆之過程等一切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第 1 至2 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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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