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司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 對 人 莊賴素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 與通知,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二件及相對人戶籍 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原住澎湖縣○○市○○里0鄰○○○0號,惟已 於民國83年6 月12日遷出國外而未歸國,有相對人戶籍謄本 及本院入出境記錄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 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聲請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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