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633號原 告 勇建光翼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炫彣 訴訟代理人 蔡憲明 被 告 賴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1月29日下午2時分在本院二樓遠距勘驗法庭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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