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8年度,356號
FYEV,108,豐簡,356,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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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56號
原   告 魏清雲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煒 
被   告 王秋本即歐宮室內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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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