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56號原 告 魏清雲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複 代理人 陳志煒 被 告 王秋本即歐宮室內設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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