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盛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少連偵字第329號、108年度偵字第22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盛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一)第7行「於同日2 2時28分許」應更正為「於同日22時29分許」外,其餘均引 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