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勞簡字,108年度,3號
HUEV,108,虎勞簡,3,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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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淑鳳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芃諭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禎 
訴訟代理人 夏美玲 
複 代理人 唐梓淇 
訴訟代理人 董昱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
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復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其2 分之1 ,故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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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芃諭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