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淑鳳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芃諭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禎
訴訟代理人 夏美玲
複 代理人 唐梓淇
訴訟代理人 董昱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
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復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其2 分之1 ,故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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