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396號
原 告 臺灣鐵路工會花蓮分會
法定代理人 江金發
送達代收人 黃子寧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勝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謝勝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