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8年度,201號
HLEV,108,花簡,201,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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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201號
原   告 林慧珍即達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雅瑾 
訴訟代理人 斯陽誠 
      羅紫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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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