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建簡字,108年度,6號
HLEV,108,花建簡,6,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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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己翔 
被   告 周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裁 定命原告於送達起5日內補正繳納,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 10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 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分別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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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