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宋文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訴訟代理人 林冰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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