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47號
KSDV,108,重訴,147,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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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甘興國 
被   告 蔡孟斌 
      蔡明玲 
      蔡孟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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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