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8年度,8號
KSDV,108,重勞訴,8,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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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張婉貞 

法定代理人 張林職 

法定代理人 張順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Han KooK Capital Co Ltd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Han KooK Capital Co Ltd」業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且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以上均應附中文譯本與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證明之文書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與被告Han KooK Capital Co Ltd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記載「被告Han KooK Capital Co Ltd」 、設「81 Dunsanseo-ro Seo-gu Daejeon Korea,Republic of South」,惟該被告是否係登記於南韓之外國公司,究是 否係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亦或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 該被告目前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前開被告目前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等,因涉及該被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及合法代理與否 之調查,均有不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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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